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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橋干貨 ? 父母給子女買房前,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 | 金橋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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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價飛漲的今天,大多數即將邁入婚姻殿堂的青年男女,基本上無力獨立購買結婚用房。于是,為了一個愛字,很多年邁的父母“義不容辭”地掏出自己幾十年省吃儉用積攢下來血汗錢,甚至是養老錢給子女購買結婚用房。但是,如今年輕人的婚姻狀況堪憂,閃婚閃離。讓父母們很是擔心自己幾十年的血汗錢,隨著子女婚姻破裂,而付之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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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么新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又是怎樣規定的?律師幫大家一一分析。

        1、父母出資給尚未領結婚證的子女購買不動產(房屋)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給尚未領結婚證的子女購買房屋支付部分房款(首付款),剩余房款是由子女以按揭方式支付,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剩余房款實際是由及結婚后子女和配偶用共同財產支付按揭貸款的。房屋的產權一般歸產權證有名字的子女,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自已子女的贈與,但結婚后支付的房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升值部分按婚前出資和婚后出資的比例分配。

        3、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已全額出資,以自己子女的名義為子女購買房屋,直到子女結婚后才辦妥房屋產權證。如果出資行為在結婚證前完成的,仍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4、父母全額出資給已結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為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全額出資給已結婚子女購買不動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夫妻名下或子女配偶名下的,一般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一般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向夫妻雙方贈與,除非父母有證據證明其意思只向贈與其子女一方。

        5、父母有證據證明,因某種原因(比如為避債務、避遺產稅、享受子女特定優惠等)用子女的名義“掛名”買房,并非贈與行為,法律仍可以認定父母享有房屋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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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楊昌利律師接受南方電視臺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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